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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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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调解法律规定有哪些?

1、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

2、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解委员会按哪些程序来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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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所以如果是当事人要申请调解,必须要在知道或者自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到一个月之内就提出调解申请,而且这个调解申请也要看被提出调解的另一方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另一方不愿意调解,那么调节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会做好记录,并且在三天之内通知给申请人。然后再做下一步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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