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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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发现已经生效的调解书部分或全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做出该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可改变或撤销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外,从法理上来讲,是否损害第三方利益需要法院经过审理后方可确认,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不能不经审理主动撤销调解书。即使法院内部发现调解书错误,也应当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撤销或改变调解书。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是法律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种之一。裁决书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该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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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来说,调解书是不能告诉他到第三人的利益的,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应由第三人同时来进行调解,如果该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那么第三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要求撤回该调解书,重新来进行调解或者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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