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笔误补正时间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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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补正事项仅限于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审理过并在裁决书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见但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的事项。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均不构成裁决书进行补正的事由。
仲裁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仲裁庭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补正,对于这种补正,法律没有时间限制;一是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是《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的补正裁决书的请求必须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即丧失补正的请求权。
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上述可以补正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仲裁庭作出的补正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除补正部分外,该补正裁决不影响原裁决书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仲裁的种类分为先行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缺席裁决和合意裁决。如果仲裁庭已经查清楚部分的事实那就可以先行裁决。而当当事人在仲裁的时候没有争议就可以最终裁决。有人退出就能够进行缺席裁决,若是达成和解就可以合意裁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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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的来说,仲裁裁决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集中体现,也是申请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因此,书写一定要条理清晰,表达要清楚准确。仲裁裁决是专门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也是法院判决的补充,丰富了我国的司法审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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