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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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规定有什么?
1、首先、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决时,需要去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房屋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国内劳动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2、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3、第三、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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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时间限制?
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
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法院的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仲裁庭裁决的劳动纠纷案件,应当在仲裁庭受理后的四十五日内审理结案,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可以先行处理。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的裁决期限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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