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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贸易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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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经济贸易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一)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

申诉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即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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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被诉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其书面反诉中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原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地,并附具有关的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

(二)仲裁庭的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后,仲裁委员会应即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被诉人未指定或未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为被诉人指定一名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员名册的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或者在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之日起20天内就独任仲裁员人选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诉人及/或被诉人时,申诉人之间及/或被诉人之间应当协商,各自共同指定一名仲裁员。如果申诉人之间未能在提交仲裁申请时共同指定及/或被诉人之间未能在最后一名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共同指定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作出。

(三)审理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请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请求延期,但应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向秘书处提出请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在该会所在地审理;经该会批准,也可在其他地点审理。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九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书。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庭的裁决依多数人意见决定,少数人意见可作成记录附卷。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但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裁决除外。裁决书应由仲裁庭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烈军属明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和地点。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招待或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基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二、不服仲裁怎么办

1、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经济贸易纠纷发生之后一般是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来维权的,纠纷当事人需要书写申请书后提交给仲裁机构,若是希望仲裁不公开审理的,在仲裁申请书上也可以明确表明。在拿到仲裁裁决书之后,若是不服从裁决的内容,也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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