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中关于枉法裁决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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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中关于枉法裁决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证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也就是说,枉法裁决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之一。仲裁员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并且希望枉法裁决结果的发生,如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决;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决的;为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决的。仲裁员主观的故意性,目的的徇私性,行为的主动性是枉法裁决的本质特征,而且与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密切相关,相伴而生,与最终的仲裁结果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对枉法裁决行为的认定遵循的是证据法定原则和严格的证明标准。
二、枉法裁决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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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仲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我国仲裁法中对枉法仲裁有明文规定。界定是否枉法仲裁要遵守证据原,从仲裁人员主观到客观表现分析,如果故意违反规定,干啥仲裁过程,导致裁决有误的,可以认定存在枉法行为,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裁决的效力。365律师网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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