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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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公证应提交的材料有:
1.身份证明。
法人单位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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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4.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
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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