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中恐吓的司法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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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寻衅滋事罪中恐吓的司法认定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中恐吓的司法认定是“恐吓”是以加害他人 权益或公共利益等事项威胁他人,使他人心理感到畏怖恐慌,在许多国家是一项刑事犯罪,无论有无向对方动粗,无论是否行使暴力行动,即使只是语言上威胁受害者,有死亡 威胁或伤害当事人或其家族、公司、财产权等。《刑法修正案(八)》在原第293条第2项“追逐、拦截、辱骂”后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但并不是说只要有恐吓他人的行为就必然构成寻衅滋事罪。
只有具有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恐吓他人的;恐吓特殊群体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节恶劣的,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对于情节一般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也作为寻衅滋事罪处理。这是因为网络信息的扩散快、不易彻底根除,借助网络恐吓他人,社会危害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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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存在着寻衅滋事这样的一种行为,是需要按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来进行一定的处罚的,因为这是属于一种犯罪行为了,比如说寻衅滋事的具体表现,就包括有通过相关人员的利益来威胁他人,或者是恐吓他人,使他人处于恐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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