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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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处当事人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2款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行为是指行为人采取吵闹、谩骂、无理纠缠、侮辱、围攻、拉扯、撕毁封条、拒不接受检查等方法,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该阻碍行为没有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属于违法行为。一般来讲,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包括主观上是否属于故意,客观上是否属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行为。
执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煽动、纠集他人的;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首要人员、骨干人员;泼洒污物等情节恶劣的;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抢夺、扣留、污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务标志、器械等物品的情形等。
《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主要有: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辅警在正式民警的带领下协助执法,其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组成部分,阻碍他们的行为也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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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他因为阻碍警察执行公务,造成了一些轻微的后果,通常只是简单的处罚,但如果因为当事人主观方面是属于故意并且使用了一些暴力的手段但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还不构成违法,但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就构成了行政违法,通常会被拘留,如果还有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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