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项是怎么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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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处罚法条款项是怎么分的?
法律条文共分为:条、款、项、目。所谓条是好分辨的,即条后面的一段文字(仅限一段)称条;条后面没有另起一段内容的,该条只有条没有款,如果在该段文字下面出现了第二段文字,该第二段文字即为第二款,此时条后面的那段文字就称为第一款了;所谓项是在条的下方分(一)、(二)所谓目是在项的下方再分(一)、(二)等内容。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款和项的分别:
(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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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款”是“条”的组成部分。在一般情况下,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因此,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其款的划分就是:
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款的数目的书写。款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不用阿拉伯数字。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不写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2款。
3.款的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如: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而不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
(二)、项。
1.项的概念。“项”是以列举的形式对前段文字的说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该条的三个项是对前段文字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列举式说明。
2.项的表现形式。含有项的法条,其前段文字中一般都有“下列”二字或相应的文字表述。“项”前冠以数字以对列举的内容进行排列。
3.项的数目的书写。项的数目的书写一般应当使用中文加括号,不用阿拉伯数字。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不写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3项。
4.项的适用。对含有项的法条,适用时应当适用到项;适用到项,是对具体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一种界定。如果不适用到项,就无法确定是多项违法行为之中的哪一种,有适用法律不准确之嫌。
当我们遇到关于法律的问题时,最好的方法就是请专业的律师来帮助,法律的各种条款,如果没有系统学习过,作为普调人还是不太容易理解的。法律法规经常用条,款,项来进行区分,简单来讲条就是指一个段落,一般都明确标注第几条,款在条里,项在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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