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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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总则》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1、撤销事由
(1) 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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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欺诈
相对人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胁迫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自始显失公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二、哪些情况之下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在对于合同的效力这个方面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如果合同是属于无效的状况,就不能够按照合同当中的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基于欺诈或者是基于胁迫的方式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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