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6条胎儿有哪些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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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已废止。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从该条内容看,与旧文一模一样,该条讲的就是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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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文义解释出发,我们将该条文分割来看,共有三层意思:
(1)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这里是在讲纯获利行为;
(2)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二字属于法律拟制,即本来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法律规定胎儿具有,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例外;
(3)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里有一个转折,就是胎儿要想获得民事权利能力,就意味着其娩出时必须是活体。
3、这个条文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不冲突;
4、这里再拓展一下,有人会提出胎儿在没有出生时获得了一笔赠与财产,出生时胎儿时活体,那么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计算时间毫无疑问,按照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该赠与合同生效的时间,不管该胎儿是否出生;如果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那么该胎儿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即该赠与合同自始不生效。
也就是说现在我国的胎儿他也是是有继承权的,虽然我国将民事权利的开始分为当事人从出生那一刻开始,但胎儿他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如果是他出生之后是存活的胎儿,那么它就是可以分遗产的,但如果他是经过先出生,出生之后才死亡的,那么也是有遗产的,而这个遗产在他死后就作为婴儿的遗产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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