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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未成年哪些财产是个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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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一、未成年哪些财产是个人所有的?

未成年个人所有的财产有:获得的奖金,如因学习成绩优异而获得的奖学金,因见义勇为而获得的政府奖金等;接受赠与而得的财产;通过遗嘱继承而获得的财产;因人身受到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财产等,这些都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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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二、执行案件中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保护和执行的策略

(一)建立惩罚制度严打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给未成年子女行为

基于现实中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从而导致法院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日益增多的现状,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如果执行申请人能提供线索并且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法院可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列入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来进行审查。

与此同时,法院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可供财产审查制度,并就执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被执行人对其子女名下财产的来源进行说明。经调查证明被执行人的确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到其子女名下的,应当将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财产部分作为可供执行财产来予以执行。

(二)明确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范围。

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取得的财产,劳动、营业等方式有偿取得的财产,供子女个人使用的衣服物品,以及其他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三)明确被执行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照顾。

强调被执行人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的照顾义务,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须就未成年子女受遗赠或赠与而无偿取得的财产编制目录,并呈交法院。在亲权解除或终止时,被执行人不再享有财产的法定管理权,应将财产账目交还给未成年子女。允许被执行人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收入,但对未成年子女通过劳动取得,以及禁止被执行人用益条件的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不享有使用收益权。

限制财产处分,并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处分权决定着财产的命运,在所有权各项权能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必须坚持“为子女利益”原则。未经法院的批准和法官的许可,不得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动用财产。如果被执行人财产处分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被执行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增设监督人或监督机构,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成年人财产的重大处分行为,须经监督人或监督机构许可后才能实施。而且,被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管理失当且主观上有过错的,对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还未成年,民事行为有所不成熟,因此财产通常都有其成年的监护人进行保管和支配,但是明确指定归属为未成年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人不得随意支配,否则构成触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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