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法律的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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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法律的法定代表人的限制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总则》的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第五十九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或者其他执行职务的行为,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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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范围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设立法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与法人、法人代表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是不同与法人,法人的权利要比法定代表人的权利要大一些,因此,对于法定代表人是有一些限制规定的,如果超出了所规定的范围,那么就是属于不合法的,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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