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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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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民事方面的一些行为的时候,民法总则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对于自然人的出生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宣告死亡方面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很多人想知道,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在我们国家宣告死亡是没有规定宣告的顺序的。

一、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顺序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释,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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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民法总则当中,关于死亡宣告的问题是规定在第46条47条当中,宣告死亡的时候,并没有相应的宣告顺序,只要是相关的利益,当事人都是可以宣告的,除此之外,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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