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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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一、《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是为了保障在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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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职权,一旦因法人的行为做成功了当人的利益损害法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民法典》的该项规定正是保证法人能够在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的时候能够使当事人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
1、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加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且造成损害结果,并且,不存在民法所规定的免责条件。
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条件,民法有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过错。因此,法人是否应对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该种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条件为准予以确定。因此,判定法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应当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为依据。
2、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发生。
在法律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其代表权限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就是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其后果当然应由法人承担。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之外,法人的经营活动还需要由其工作人员进行,即授权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虽然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地位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同,其行为不能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而只能视为法人的代理人的行为。但法人的工作人员从事的经营活动是执行法人的意志,为法人谋利益,因此,对于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法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执行职务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引起。
只有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人有关业务活动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其责任才能由法人承担。所谓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职务活动本身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执行法人的决定,非法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也包括其不正当执行职务活动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错误地对有关当事人施以行政处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但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因实施与其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或者纯粹以个人名义实施的侵权行为,则法人对之不承担民事责任,其责任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例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下班后开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又如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外出,参与斗殴,致他人以伤害等。
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以后,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追究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人以及其全部财产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符合上述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条件的,侵害权利人利益的该法律可以维护公平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以上就是对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解释,如果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内容建议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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