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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31条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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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肯定有很多的案件发生,往往都是由民法总则来进行解决,因为民法总则针对的一般都是我们平常生活当中的事情。就比如说监护权的问题,在民法总则31条当中就有规定,对监护权有争议的是需要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的。那么民法总则31条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合同责任制度】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怎么办?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当然,未成年人的父母亦可用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员中的某人或上述人员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只要该项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指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于民法总则31条的规定内容就是以上文章的说明了,监护人的问题其实在现在的发生概率很高,因为我们国家现在的离婚家庭是非常的多的,离婚有孩子的家庭一般都会对监护人方面有纠纷。我们如果陷入了监护人的纠纷的话我们就一定要对这个事情有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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