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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九条都做出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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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民法典第九条都做出了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是绿色原则,即在实施各项民事活动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法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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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一、绿色原则的价值

一般而言,绿色原则是在生态破坏和资源浪费已经非常严重的背景下,把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从传统的公共利益范畴中进行类型化并独立出来的结果。“客观地说,如果要在传统民法资源内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可以将生态环境保护解释为公序良俗原则尤其是公共秩序的内涵。但一个问题的现实重要性越高,它在体系中的独立倾向就会越显著”所谓公共利益,“可以解释为‘集体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利益’”。对绿色原则的的理解,不能固守传统的法律主体之人数标准去判断某项权益是否为“公共利益”,如同消费者保护与代表人诉讼等案件,而应当注意到,环境权或者生态权,是一项新型的社会本位下的权利范畴,即使谈到民事权利或者权益,充其量也只是其中的一个侧面。

二、绿色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承载民法基本价值的内在品格和作为一般性规定的外在形式的双重特点,“是所有民法制度应遵循和体现的基本准则,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及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均应遵循”。绿色原则与其他大多数的民法基本原则一样,兼具宣示功能和效力功能。

主要是对我国的环境和绿色发展做出了强有力的介绍。规定我国公民应保持爱护环境,节约能源的总体方针开展相应的民事活动,不等肆意破坏环境,对资源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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