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海商法的修改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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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我们都知道在我国有特别的一种运输就是海上运输,因道路的崎岖好多的山路车子都没有法进出,从而就使行了海上运输,但海上运输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国家也针对一系列的问题对海商法做了修改,那就来了解一下海商法的修改是怎么样的?下面就来听听365律师网作者的看法。
海商法的修改是怎么样的?
海商法的概念,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根据需要灵活使用。狭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应定义为"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其他特定社会关系",广义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海商法律关系、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关系,又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海事行政关系、海上刑事法律关系。广义海商法含有多个部门法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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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广义海商法的性质,国内有学者将其归属于经济法或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海商法“是国内经济法兼有国际经济法性质的法律”。中国教育部在学科分类中,将海商法作为国际经济法(二级学科)的一个分支。但不少国内海商法学者主张海商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狭义的海商法性质,海商法学者认识比较统一。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在“民法合一”的国家,则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因为中国没有单独的商法典,所以《海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两者的规定相冲突时,《海商法》优于民法而适用;《海商法》没有规定,而民法有规定的,以民法为主。
特点:
(1)涉外性强。首先,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大多数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其次,海商法的表现形式除国内法外,还包括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航运惯例。再有,海商法的效力范围,可及于该国海域的外国船舶以及外国海域的本国船舶,甚至是外国海域的外国船舶。
(2)技术性强。海商法是法律理论和航海技术、航运业务紧密联系的法律,因此技术性较强。
(3)风险特殊、法律制度特殊。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有陆上运输所无法比拟的特殊风险,如海上恶劣气候、海盗等。从事海上运输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因海事的发生可能会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赔偿责任。为鼓励航运业的发展,针对这些特殊风险,在海商法领域形成了一些其他法律所不存在的特殊的法律制度,如船舶抵押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海上救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海上保险制度及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民法总则海商法的修改是怎么样的?主要就是维护中国航运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为主要的目的,也为了能让海上运输能够很多的发展,国家也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修改,也是能让海上运输的利益不受损失,最大化的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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