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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关于人失踪的条款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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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里面详细记录很多情况下的法律规定的,是我国适用性最轻的一部法律文件之一,很多的情况都能够从民法总则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款来对应解释,我国关于失踪的规定就在民法总则中,那么新民法总则关于人失踪的条款有什么?

新民法总则关于人失踪的条款有什么?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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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新民法总则关于人失踪的条款有什么?一般的新民法总则是这样规定的关于人失踪的案件的,一是失踪的时间的规定是从失踪的人失踪的那天起开始计算,一般是确认下落不明额的那一天,失踪的人的财产的保管是交由起配偶或者是父母等管理,对于有争议的情况可以交由法院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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