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监护制度规定的相关规定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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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关于监护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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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以上两项规定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使得监护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上述规定均体现了,确立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体系的立法精神,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昭示了《民法典》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三、什么情况下监护关系终止?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在监护制度当中除了原有的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外,特地对于监护人的范围,以及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特殊情形,还有监护关系的终止等内容都进行了完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过程当中,如果说根本就不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法院甚至可以强行的撤销监护资格并且指定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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