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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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民事纠纷当中的诉讼代理人都是原被告双方自己在律师事务所聘请的,或者退而求其次的只要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代理人的范围即可。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其实就必须有人民法院来指定代理。相信很多人都对于指定代理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都是特别的陌生的。
一、指定代理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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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在中国,有权指定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三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指定后,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自行变更。
二、民法总则的规定代理人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1、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5、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6、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指定代理只发生在两种特殊情况当中,通常都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第二种情况就是虽然有法定代理人,但是法定代理人之间对于此次民事纠纷互相推诿,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人民法院来指定代理人,被指定的代理人是不能擅自的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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