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一般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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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典对于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的整体构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民法总则当中的很多法条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的,可以说在市场、政府机关和公民个人等各方面都充分的保护到了各方的权益,民法总则当中对诉讼时效的问题有很多新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一般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一般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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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相对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新增:
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二、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断的情形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
1、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一般的诉讼时效其实是指我国民众在请求民事法庭来保护自己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这种情况,所以绝大多数的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被规定的都是三年。但是某些情况比较特殊的诉讼时效有一年的,新民法总则当中专门将未成年人被强奸的诉讼时效进行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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