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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生死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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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概念上,自然人是和法人对立统一的两个概念,一般来说,普通公民都是自然人。我国民法总则从前面对自然人及法人做出了详细规定,涉及到自然人的条款比较多。那么,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生死时间是如何确定的?下面我们一起跟随作者做个具体了解。

一、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生死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可以推翻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所载明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据,该证据则可以成为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相对证据即推定认可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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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包括哪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决定民事主体的产生,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其始于出生。

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只有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有权领取抚恤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扩大解释,规定遗腹子也有权领取抚恤金。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出生后就成为婴儿,《继承法》明确规定,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三、如何确定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一个公民长期居住和生活并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点,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密切的联系。居所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地方。身份证与户籍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都是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文件,在我国,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即户籍所在地;当其离开住所而长期居住的地方,称之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最后连续居住时间必须是一年以上,住院治疗的除外。

综上所述,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规律,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生死时间做出了规定,按照相关条款,自然人的生死时间以出生及死亡证明为准。如果有证据证实出生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信息不对时,可以用证据提供的时间为准。另外,民法总则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也做出了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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