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90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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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第190条涵义
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法定代理权存在期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均处于其法定代理人的照管下。在受到侵害时,其可能缺乏能力、又缺乏勇气向法定代理人主张权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即使已成年,但由于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判断能力,故法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秩序,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履行监护职责,代理他的民事活动,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人员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可能遭到侵害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定代理人侵害,那么其对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时效是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也就是换了法定代理人或者其已满16周岁甚至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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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民事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区别
《民法典》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由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垫付由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民法典》第190条里面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其次就是无名氏行为能力,他是跟年龄有着密切关系的。其次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拥有一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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