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不可抗力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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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给对方造成的某些损失,是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后果的,因而对所谓的不可抗力肯定不能简单的用这四个字概括就可以。法律当中必须明确的规定清楚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这样才能避免某些人利用所谓的不可抗力逃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那么,不可抗力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不可抗力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不可抗力需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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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预见;
(二)不能避免;
(三)不能克服。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
从我国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一)自然灾害
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二)政府行为
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
(三)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延迟合同的履行,要看意外事故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也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具体规定。如合同中没有规定,一般解释为:如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只是暂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则只能延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应该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也不能够克服的,比如像海啸,台风等这些自然灾害,又或者市政府突然规定的某些条款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了阻碍,这都属于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可以承担少部分的赔偿责任或者是免除全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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