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1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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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了很多项内容,并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定。当人们之间发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于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民法的帮助。那么民法典111条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释。
民法典111条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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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确信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属于一般侵权,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这里面临一个问题,这里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关系如何?如果两者存在包含关系,那么其中一条规定(第110条与第111条)没有存在必要。如果两者存在交叉,于此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区分究竟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还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第二,如果某一情形属于两者交叉的情形,究竟适用对侵害隐私的保护,还是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于此关键在于,适用两者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差异?还需考虑的问题在于,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什么,“个人信息”的定义究为何?这些都是在保护个人信息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但是本条仅仅做了宣示性的规定,有所缺憾。
往更深的角度看,主要的争议是没有出现“权”字,没有说个人信息权,这就涉及到法益保护模式的区分,也就是行为规制模式和权利化模式的区分。很难找到这方面的展开资料,对法益的保护有两种选择,一是权利化模式,设定具体权利类型以涵盖相应利益,并将相应利益划归权利人享有,赋予权利人一般性的排他可能性。我们所有的绝对权体系都是这种模式。行为规制模式则是从他人行为控制的角度,来构建利益空间,通过他人特定的行为的控制来维护利益享有者的利益。现在采取的是行为规制模式,从这两种模式来讲,权利化模式更彻底,可以保护的力度更高。行为规制模式是有限的保护,划出来特定的空间的内容加以保护。没有一步走到个人信息权,行为规制模式的采取是比较稳妥谨慎的做法,等将来对个人信息领域有更清晰的认识以后也许可以采取权利化。因为现在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等还不是特别清晰,所以立法是值得肯定的。
行为规制模式比较典型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规定正当竞争权,正当的竞争利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保护,通过有限行为规制来限定,是有限的保护。这涉及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设定权利也许会对有益的竞争秩序形成破坏,通过一个一个具体行为的规制来精准有限的提供了相对适度的保护。回到这一条,条文中的“依法取得”可以进行限定,解释上可以用一定条件、程序、方式来限定,细化,“依法”有解释空间。后面这个确保信息安全,是作为义务,相当于依法获取的信息要保障其安全,比如信息系统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将来有可能搜集信息以后没有采取适度的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被他人窃取了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再后面就是具体的列举。侵权法中的保护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可能对行为规制这一块在法适用中会涉及到规范目的的解释和规范的展开,保护的法益范围,保护的主体,禁止的行为的方式等有所帮助。
看完本文,大家有没有对民法典有了新的了解体会?民法构成了法的基础,同时作为社会的基本保障与大家休戚相关。民法典111条是什么这个问题大家已经清楚了解。但是生活中还有很多其他的矛盾,需要大家学习理解,来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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