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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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其实如果说《民法典》当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样说的话是非常笼统的。但是具体到相关的法条当中,大家可能会理解,比如说有些时候我国《民法典》当中的法条明确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要求执法机关部门应该怎样怎样做等。下面作者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一、《民法典》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指什么?
关于不动产的规定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可以将这里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理解为广义上的公共利益,是在对各相关利益进行综合衡量判断基础上所确认和实现的公共利益。即公共利益是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民法典》为被征收人保驾护航
《民法典》再次以明确的条款保护被征收人合法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首先,在《民法典》中以49个字专门对征收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补偿原则进行明确规定,足以说明国家高度重视保护老百姓合法私产,并不断完善土地征收的立法工作。 其次,在本次《民法典》的表述中,我们看到三个核心的关键词:公共利益,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三个关键词实则清晰地阐明:征地拆迁第一目的要合法,符合公共利益这个基本要求;第二程序要合法,不能越权征收,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征收;第三补偿要公平、合理,不公平,不合理的补偿均意味着违法。 何为公平、合理的补偿呢?说白了就是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征地拆迁必须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生活水平不降低。
其实《民法典》当中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是针对我国公民不动产的规定。这里的公共利益其实详细一点来说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在拆迁补助的问题当中,要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利益,制定的拆迁补偿款应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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