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监护人顺序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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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小生命的诞生对于他们的父母来说都是今生最幸福的事情。父母是孩子最亲近的人,父母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保护等都非常的重视。并且对于未成年来说,对社会充满好奇,可能会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父母应该起到监护责任。那么民法总则监护人顺序是怎么样的?
一,监护人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有: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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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负有监护子女,教育,保护和抚养子女的义务。若父母都已死亡,或者丧失了监护能力的,那么监护人的第一顺序应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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