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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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社会生活当中,我国公民在实施任何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时候,并不一定都需要由自己出面来行使。某些情况下将自己的,委托给他人,由他人全权代理自己行使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可以的。而且在民法典当中也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下面365律师网作者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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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二、个人委托书全权代理的问题
1、全权代理又称全权委托简单理解就是委托人能干的事受托人都能干。因为全权委托的受托人的权限过大,但受托人毕竟不是委托人本人,并不能向委托人那样保护自身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全权代理还是有所限制的。代理具体可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后者指代理委托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2、在诉讼代理场合,法律对于“全权代理”是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想实施上述处分当事人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必须要有当事人明确的特别授权,如果仅表述成“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无权实施上述行为的。
3、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并没有象诉讼代理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在民事代理场合,如果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全权代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代理人可以为被代理人所为的一起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授权不明,从而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在民事代理场合还是需要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写清楚,不要图省事就写全权代理。下面介绍一种在民事代理场合全权代理的范例。
三、个人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一般来说,个人委托书并不需要进行公证。但是在涉外委托中,都会要求出具使领馆的公证文书。有些银行或者政府部门业务需要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更强。需要公证授权委托的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因此,个人事件中,是否公证并非有效的必要条件。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说代理事务完成等。在这些条件下,委托代理都会终止,委托代理人也应该在代理期间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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