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郑达佳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郑达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在经济生活中,商主体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通常指的是各类企业。在传统的商法中,商人也就是商主体。我国民法总则颁布以来,社会反响很大,这是一部关于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那......本文有68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在经济生活中,商主体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体,通常指的是各类企业。在传统的商法中,商人也就是商主体。我国民法总则颁布以来,社会反响很大,这是一部关于民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那么,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做个了解。

一、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

1、民法总则是私法的基本法,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在采纳民商分立的国家,学者也大多认为民法是普通私法,商法是特别私法,民法是私法的核心。民法与商法都是规范、调整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在性质和特点等方面并无根本差异,两者实际上还都具有共同的调整手段和价值取向,都以调整市场经济作为其根本使命。但民法总则应当是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则,可以说是私法的基本法,民法总则的这一固有属性和地位决定其可以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2、民法总则可以有效地指导商事特别法。民商合一体例并不追求法典意义上的合一,其核心在于强调以民法总则统一适用于所有民商事关系,统辖商事特别法。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的指导,使各商事特别法与民法典共同构成统一的民商法体系。民法总则是对民法典各组成部分及对商法规范的高度抽象,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等,均应无一例外地适用于商事活动。另一方面,通过民法总则统一调整民商事活动,不需要制定独立的商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更为抽象和一般的规定,为其在商法领域内的适用留下了空间,在商事特别法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或者创造新的商事法律规则,弥补法律漏洞。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从能力的形成上说,商主体的形成一般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总则中明确了民商合一的体制,也就是说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等。商主体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也要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才行。在我国民法总则中,特别有一个章节介绍了法人相关知识。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民法总则商主体适用原则是什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247630.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