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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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遗失物,自己很多时候会不小心都是物品,很多情况下遗失的东西很难寻找回来,因为在丢失之后基本基本上都是被捡走了,如果是不贵重的东西就无所谓,但是贵重物品就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那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典善意取得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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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传统观点认为,唯有动产才适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就是一个保障人们生活中基本权利不受侵犯,那么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侵权行为都可以依据民法典来进行解决,通常对于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在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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