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物权请求权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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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物权请求权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类型有哪些?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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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请求权类型。
诉讼时效的客体或适用范围曾经在我国学界引起巨大的争议,学界对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范围存在不同意见。严格来说,诉讼时效适用的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即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法定的请求权和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请求权。程序上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比如提起确认之诉的权利、请求作出形成判决的权利。也就是说,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必须是存在于双方关系的请求权,它包括财产性的请求权和非财产性的请求权。形成权、绝对权、抗辩权不属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二、物权请求权的主要类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三、物权请求权的主要性质
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
四、物权请求权的竞合状况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
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
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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