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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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民法总则》相应废止。
其实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来说,要想经营好一家公司是非常不容易的。要比普通员工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要更多一点,除了遵守好公司法以外,针对民法典当中的相关规定,也必须严格执行,民法典当中针对公司的营利法人也有着明确的要求。下面作者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是指什么?
一、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是指什么?
营利法人,即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民法典》中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如下: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 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民法典当中的营利法人,其实就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法人在选举登记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流程,并且作为营利法人来说有自己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滥用出资人的权利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的话,营利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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