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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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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一些好心人看到他人处于危险中时,往往会挺身而出,伸出援手。有时候,因为种种原因,会导致受助人发生损害,这样就比较引发纠纷。为了维护紧急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民法总则在这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那么,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是什么?下面作者就给大家简单做个介绍。

一、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法律层次上可以理解为:在他人生命、健康及合法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是自然灾害时,非为法定或者职务行为予以将他人脱离危难之中的行为,称之为紧急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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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紧急救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什么?

1、紧急救助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植根于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文化土壤中;无因管理是舶来品,该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历史发展相当悠久,现为许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所移植。

2、在主观意愿上,紧急救助在危难、突发情形下,具有紧迫性、临时性、突发性、偶然性、危险性,在危机情形下愿意为维护他人合法利益付出自己的救助,该救助可能给施救带有人身危险性、利益损害。而无因管理,是在一般正常情形下,危险性、紧迫性并不显然;主观上推测管理人的行为是有利于本人的,非紧急的情形下基于主动的管理与提供服务应负有向本人有报告义务。

3、紧急救助人给予他人救助,是无偿的,不要求受益人回报;如果被施救人基于感激而给予救助人物质上的补偿,这不是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基于人类伦理道德上情感上的感谢。而无因管理人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受益人应当给予无因管理人员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和其他补偿。

4、注意义务不同。紧急救助时施救人在危机、紧迫的情形下,为了被救助人的一个重大利益,而损害了被救助的一个小的利益,本人认为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被追责。这个免责的原则应该依照刑法上的紧急避险原则,在主观上非故意或者严重过失不应赔偿,否则有悖人类自然情感的属性。而无因管理人基于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进行管理,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根据民法总则中的救肋方面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如果导致受助人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帮助好人免责,有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当然,这种紧急救助也是有条件要求的,必须是在危难、突发情形下,比如自然灾害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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