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22条不当得利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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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过程中,不是一帆风顺的。偶尔会被他人欺骗,被他人骗取财物等等。这时候,在法律的语境下,这种人所得的的利益就是一种不当得利。这是我国民法中规定的一种违法行为。通过这种行为取得的财产是不合法的。因为这是一种不正当的途径。那么,究竟怎么样的行为会被法律认定为不当得利呢?民法总则122条不当得利的内容是什么呢?
一、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也是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没有对“不当得利”作出具体规定,因此,仅有这些法律规定,在处理具体不当得利纠纷中还是不够的,在规范内容上仍存在欠缺,包括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及其范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事由、诉讼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由原告(利益受损人)负担还是由被告(得利人)负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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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
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及其范围,从利益来源看,利益应当包括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返还不当得利理所当然应返还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从利益形态看,利益可以是金钱、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的权利(包含权利凭证)等等,所受损失的利益返还不能的,譬如借用人归还出借物时搞错了出借人,不当取得该出借的人把该物已转卖出去,无法返还该出借体物的,应由不当得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损人的价额损失,利益受损失人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其返还责任可以因为得利丧失或因得利所受损害而免除。
三、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事由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事由,是防范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被不当、不道德利用的必要规则。有些表面上得利人的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因此受到了损失,不过,从得利人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和原因看,乃是因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人(表面上的利益受损失人)履行道德义务、知道无债务或因不法债的关系而让他人获利的;这些情形,就是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事由,于此类情形,即使原告利益有所失去,对方因此而得利,原告也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作者还对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不当得利是法律中的否定性规定。希望人们可以不要有这样的行为,这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当我们被侵权时,我们可以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希望大家能积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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