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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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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为了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和谐、避免不必要争端并且维护民事主体而设立的法则。单人或者群体都要遵法守法。当一个单位或企业成立时,就会涉及到法人,民法总则法人包括什么基本内容,可能有人还不是很了解,作者为您整理了有关知识罗列在下方。

一、法人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应当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法人何时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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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人终止后有关清算的规定有哪些?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如果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立即终止。

每个公司单位、大小企业皆离不开法人,它不仅依法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管理企业的运行,而且得承担企业的有限责任,所作所为必须符合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所述民法总则法人包括的基本内容不能马上帮助到您,可以在本网站询问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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