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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07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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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107条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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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

表见代理的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使得相对人在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情形下,仍有权请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从而善意相对人不承担无权代理人破产或履行不能的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权利外观责任的一种,采取属于积极的信赖保护方式。

因此,表见代理是权利外观责任的一种,采取积极信赖保护方式,而非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或消极利益予以赔偿的消极信赖保护方式,是因为存在代理权外观而导致相对人合理信赖有权代理的情形中,既存的代理权外观就必须被承认,并使得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即使法定代理人是无权代理,据此实现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合理权衡。实现同样制度目的的还包括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

依据本条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无权代理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根据更为细致的分析,后者应包括代理权外观存在、相对人善意和被代理人具有可归责性。当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所包含的三个具体构成要件,目标是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实现一种利益平衡,具有一种动态权衡的特征。

(一)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以构成无权代理为前提,这首先要求是代理;其次要求行为人无代理权,如前文所述,包括行为人自始无代理权、享有代理权但超越代理权限以及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做出代理行为。

(二)代理权外观

代理权外观,即行为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包括诸多情形,例如:被代理人曾以书面、口头、或者行为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通知行为人为其代理人,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权;被代理人允许行为人挂靠本单位经营,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印鉴,包括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单位以往的业务代理惯例活动的;被代理人对行为人有授权,但因授权不明,行为人超越权限的;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代理权所作的限制,相对人无法知道的;被代理人对行为人代理权事实上所作的限制,为相对人所不知;代理人未以与授权方式相同或更具效力的方式撤回代理权的,例如被代理人采取公告授权方式,但之后未以相同方式撤回;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仍持有代理授权书,被代理人未收回有效授权书或宣布其无效的;代理人对相对人进行了外部授权行为,或者对代理人进行了内部授权后对相对人特别通知,但之后对代理人进行了撤回授权导致代理权消灭,而未通知相对人等等。

首先作者需要为大家简单的解释一下,《民法典》中第107条的规定是针对代理行为的,主要内容就是没有代理权或者是超越代理权限的人实施了代理行为,使得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的,那么这个代理的行为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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