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终止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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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近几年,人们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强,因此,在许多纠纷发生时,人们会选择向法院起诉,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有律师的帮助对于当事人来说会有更大的胜算,因此,委托律师为自己代理诉讼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不过,在一定的情形下,委托代理会终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委托代理终止是怎么规定的。
一、委托代理终止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法定代理人是否也是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委托代理的特点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第二,代理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诉讼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
在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死亡等情况下,该代理行为自行终止,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再有法律效力。委托代理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委托代理人一般为律师,也可以是委托人的亲属等人。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应向法院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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