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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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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意定监护《民法典》中的规定是什么?

监护监督制度是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监督人的资格法律上并无限制,准用民法关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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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这是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也体现了我国民法的任意性规范。

三、意定监护人可选多人担任吗?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可以得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也就是说父亲和母亲同时拥有监护权。因此意定监护人可以是多人。

以上就是作者针对,意定监护《民法典》中的规定是什么要详细介绍。可以看出在《民法典》当中的意定监护人就是指有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物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妹都有可能成为法院,指定的意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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