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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11条的内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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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书面表现形式。合同对双方都有制约作用,双方当事人都应根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一旦违约,另一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这在民法总则111条中作了规定。下面365律师网作者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总则111条的具体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吧。

一、民法总则111条的内容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违约责任形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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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指明违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即客观上没有做出任何 履行的行为,如拒绝履行、履行不能;二是履行不符合约定,即作出了履行行为,但是客观上不符合约定的条件而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不适当履行、瑕疵履行。 这时,当事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救济,这些措施就是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要求继续履行(如果还可能履行且有利益存在)、采取补救措施(具体来说,指修理、更 换、重作、退货、减价)、赔偿损失(即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法定责任形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违约金与定金

(1)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 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定金之债是从债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对定金的约定是一种从属于被担保债权所依附的合同的从合同。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或对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一般来说,合同违约的再提方式是以违约金或定金的形式表现,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就可以约定违约金或定金,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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