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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植物新品种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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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规定了公民享有各种权利,其中包括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个人或单位的智慧成果应享有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在知识产权中包括了植物新品种权,下面,365律师网作者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植物新品种民法总则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关于植物新品种民法总则有哪些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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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界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将植物新品种列入到知识产权的范围内。育种人对该新品种享有专用的权利,他人不能侵犯。如果有其他机构或个人需要使用该新植物新品种用于盈利,可以向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当事人申请授权使用。该权利的规定可以促进育种人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积极性,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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