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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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民法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根据,是关乎人民生活总的切身利益。不久前对民法再一次修改完善,其中就包括修改了关于诉讼时效的年限,这就影响到是否提起诉讼的考虑时间,从而更进一步的保障了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留给受害者更多的考虑时间。那《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典》时效改为3年
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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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考虑时间增加了一年,可以向法院告三年前的民事纠纷,这是对受害者的权益进一步保护的体现。《民法典》在不断的完善和修改,其目的就是能更好的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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