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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预定监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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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监护,相信浮现在大家脑海之中的是自己的父母吧,但是实际上,就立法上来说,配偶、祖父母以及一些国家部门,都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不同情形下确定的监护人的名称是不一样的,你是否知道民法总则预定监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民法总则预定监护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三条【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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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的职责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和教育

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C、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D、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2)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

A、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时,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89年8月30日,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B、监护人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该出发行为无效。若是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因此而给被监护人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监护人应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C、若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也即在行为人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的监护,包括遗嘱指定监护、意定监护两类。无论是何种监护人,在实施监护活动时,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的职责,对于违反监护职责的,是需要承担需要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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