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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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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么?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明示形式是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和“默示形式”相对。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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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示的形式都包括哪些?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是指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视听资料、公正、审核批准、登记等。

(1)视听资料,就是行为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地资料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2)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公证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上真实的和合法的。当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最强的证据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否认公证的效力。应当强调的是,我国法律行为未经公证的,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3)审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意思表示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主张。其中明示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日常生活中,人们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最好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思,比如签署合同。这样以后一旦发生纠纷,也有解决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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