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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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对于一些企业和公司来说,在经营和生产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再正常运营下去。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到相关部门注销企业。在注销前,需要由清算组人员对企业的现存财产进行清算后,方可进行注销。那么,在清算人员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的责任人,及我们所说的法人,是否仍然具有资格,很对人并不清楚。作者将为您整理根据《民法典》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对吗的相关资料。
一、根据《民法典》规定清算期间法人不再存续对吗?
不对,清算期间法人还没有被注销,因此清算期间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过是清算组负责。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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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民法典》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以为大家做出了介绍。在清算人员对企业进行清算时,企业的法人仍具有行驶权利的资格。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人会被取消。但是,法人必须在公司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法人才会被解散。当然,在实际的生活中,法人的解散,企业的清算,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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