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民法总则65条规定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怎么处理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骆鹏飞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骆鹏飞”负责编辑,主要解答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房屋转让的现象,由于我国不懂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所以在房屋的所有权和或者使用权发......本文有59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房屋转让的现象,由于我国不懂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所以在房屋的所有权和或者使用权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到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由《民法典》65条所规定的。

一、《民法典》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是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法律法规」相关推荐: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有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注意,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的自然也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与权利证书或证明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26条也规定: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利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处置不属于自己的不动产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对于那些没有处分权而第三人又相信对方有处分权的情况,法律是会保护盖第三人的权益的。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需要举证自己为何相信其具有处分权。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民法总则65条规定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怎么处理”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247066.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