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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购房屋权利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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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购房屋权利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和开发商签定合同,好多条款全是开发商打印好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处于弱市,签定合同最好找专业人士陪同。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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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二、房屋预售的条件是什么

1、预售条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 [3] 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

(2)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 [3] 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2]

(4)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2]

(6) 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 [2]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3]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

2、预售特征

(1)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

(2)房屋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国家因此加强了对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我国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资格及程序作了规定,而且还要求在预售合同签订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预售合同

(1)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组织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的位置、编号。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的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或其他面积。

(4)价款即房屋的价金,如每平方米多少元。不仅应标明单价,还应标明总价;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虽然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征收的数额和期限却没有统一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时再全部收取。

(5)交付方式和期限,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和房屋的交付方式。

(6)房屋使用性质,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用房。

(7)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房屋想要预售是有一定的条件的,首先预售人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证书和营业执照。其次就是已经将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了,并且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证书,但是土地使用权没有经过抵押的。之后还要持有建设工程的许可证这样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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