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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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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政府不断对我国的楼市加码调控之下,像是西安,太原等这些城市的楼房的销售还是非常的火爆的,土地市场投资过热,包括民众们排长队购房的现象再一次成为了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所以在房屋买卖的这一点,其实很多普通民众需要了解的内容还是非常的多的,比如说有些人就不清楚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是什么?下面365律师网作者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屋权利人和义务人的概念是什么?

房产登记权利人,是房子的主人,登记义务人是,配合权利人完成初始登记的义务人。

1、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公示原则是为保护交易安全,提高效率而在不动产交易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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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有些不动产的归属争议并不能适用该原则,如错误登记,挂名登记,未予以登记等均应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应的证据加以认定。

3、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凭证,是判断一套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的标准就是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4、因此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必然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全部权利。

5、如果买房人要求被借名人过户而被借名人拒绝过户,除非买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房屋的出资事实,否则买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二、预告登记为房屋权利人指的是谁?

房屋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就是预告登记的申请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房屋预告登记后的房屋产权归谁,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告登记后房屋产权归开放商。虽然已经进行了房屋预告登记,但是因为没有进行最后的过户,所以此时房屋的产权仍然属于开发商,但是这种产权是不完全的,在没有卖房者的同意情况下,开发商不具有处分该房屋的权利。由于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更加杜绝了善意第三人在善意情况下取得该房产的可能,如果其他人去过户,则房管局会发现该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从而不会再为其他人办理过户。

(二)预告登记的保护期间有限制。《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而买房人务必要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正式过户,否则法律将不再保护。

其实房屋权利人这也很好理解的,我们在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就属于房屋的权利人,那义务人就是当初我们在办理房产登记的时候,一般是开发商有义务去协助业主登记的,当然,房屋权利人有的时候收到他项权证的约束,他项权利人也有权处置房产。365律师网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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