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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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判决裁定的主体是什么?
首先是希望当事人自愿履行;
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是行政机关胜诉,行政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自己执行的前提是行政机关有执行权);
再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促其履行。即“民胜诉”而行政机关不自觉履行裁判的时候,这时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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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判决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判决书生效之后,需要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当事人进行执行,并且判决的裁定主体是当事人,行政诉讼的判决的种类包括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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